东西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的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使用本区教育费附加,加强教育费附加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区域内中小学均衡、优质、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修订〈征收教育费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4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财政局按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由教育局提出年度分配使用方案,财政局同意后,报分管区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财政局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的总规模,定期将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向教育局通报。财政局负责对教育费附加总额的30%部分作统筹安排,原则上用于职业教育(社区、成人)和普通高中教育。
第五条 教育局负责对教育费附加总额的70%部分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需要时,可延伸至继续教育。区教育局根据当年的工作目标确定项目内容,对评审入选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 区教育局将修订复议后的项目明细预算,连同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审核,征得区财政局同意后,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条 区教育局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要对各项支出的测算依据、标准、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区教育局执行预算过程中要定期核查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结算资料,并组织项目评估验收。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补充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补充学校公用经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以及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和偿还债务。
第八条 区教育局统筹的教育费附加(总额的70%部分)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在学校开展标准化建设中,用于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食堂、阶梯教室等方面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其列支比例为45%;
(二)按照部颁标准,为学校购买、添置、更换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包括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办公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一般设备,其列支比例为15%;
(三)为提高学生运动素质和保证必要的体育运动的开展而修建的塑胶运动场或碳渣跑道、购置的大型室外体育设备等,其列支比例为5%;
(四)由相关部门负责并经批准的学校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其列支比例为5%;
(五)为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而安排的公用经费,其列支比例为5%;
(六)为加强我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步伐,安排适当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其列支出15%
(七)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其列支比例为10%。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教育局根据区财政局确定的年度教育费附加控制数,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提出使用的依据、项目和标准,经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编制预算草案,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报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执行,其中新增项目要提供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区教育局根据批准的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批复,每季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资金留存区财政专户,由项目单位到区财政局依项目会同办理项目进度款直接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将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抵顶教育拨款。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范围使用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行政局及教职员工福利性的支出。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审核批准的项目要及时完成,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内容或改变项目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变更的,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应建立、健全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项目的一切资金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时进行会计核算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的行为,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由有关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2日
联系人:东西湖区财政局行财科 常蕾
联系方式:027-832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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