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事宜公示
一、结算依据
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和分享办法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3]9号)文件执行。
二、资金征收与使用管理
1、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由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一并征收,并专户储存到区财政局指定银行帐户上。
2、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由区建设局拟订年度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区财政局初审,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区建设局会同财政局具体编制月度使用计划,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3、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由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将办事处、园区范围内征收的费用建立明细台帐。
三、办事处、园区办理城配费结算程序
1、需提供的资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资金证明;
2、审批程序
①建设局局长签批办理意见,区长、分管区长签审批意见;
②建设局财务科将上述资料汇同本单位基层用款计划表一并送区财政局综合科;
③区财政局综合科根据相关资料报经局长签署具体支付意见后,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下达用款计划。
3、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费→建设局(处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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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证明 领导签批
政府秘书科 → 建设局 → 区财政局综合科 →国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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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分管区长签批 基层用款计划 下达用款计划 计划审核
支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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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