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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结算事宜公示
一、结算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
3、《东西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东政办[2003]59号)。
二、资金征收与使用管理
1、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分配主管机关,区国土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在用地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出具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由用地单位直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款。
2、土地出让金使用由使用单位申报,区财政局初审,报分管区长审批。
3、土地出让金由区财政局按宗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建立明细台帐,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宗地核算。
三、办事处、园区办理土地出让金结算程序
1、需提供的资料:
(1)土地出让、转让单位必须持国土局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清单;
(2)缴纳出让金、税、费的相关证明;
(3)出让土地所在农场、园区申请资金的报告、函件;
(4)财政局综合科出具缴款对帐证明;
(5)财政局农税科出具纳税证明。
2、审批程序
(1)到财政局综合科填写《专用资金审批表》,并拟初审意见;
(2)由财政局局长签批办理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区长审批。
(3)再回到区财政局综合科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3、工作流程图
资金申请人
↓
形成报告(函件)
↓ (专用审批表)
区财政局综合科 → 区政府秘书科
↓ ↓
对帐、纳税证明、领导签批 分管区长、区长签批
→区财政局综合科
↓
办理资金结算 |